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决议的决定
31.12.2015 18:31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决议的决定
(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2件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议:
一、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6年8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禁假劣药品的决议(1985年10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五、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议(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法制办
31.12.201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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