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18.08.2016  01:02
      日前,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在推进“四个全面”的新形势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创新局面、取得新发展,必须紧抓机遇,乘势而上,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8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工作,2001年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200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0年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司法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我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必将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央要求,必将确保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是《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落实依法治省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有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意见》立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从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影响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对于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建设法治云南中的职能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作用的客观要求。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困难群众提供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等民生事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及时有效地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促进他们安居乐业。《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从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四是《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服务广大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民生诉求,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二是促进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职责,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基本国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要求:基本形成较完备的高效快捷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服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供需矛盾进一步缓解,地区差异进一步缩小,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服务基本实现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应援尽援”,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职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主要内容
      (一)回应群众期盼,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是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城镇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执行,农村按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一半执行。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人范围的基础上,将年龄在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或使本人人身财产等遭受重大损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被受损人索赔等需要维权,以及见义勇为者为落实医疗保障、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申报、生活和住房保障、就学就业需要帮助的;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家庭类案件、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和其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益,受害人及有关机构人员需要帮助的扩大纳入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证明的对象范围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的,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
  三是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完善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机制、制度,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效果。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援助工作力度。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体系,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加强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援助。 
      (二)坚持惠民利民,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便民服务点)网络,健全一镇(街道办事处)一站(工作站)、一村(社区)一点(便民服务点)、一组(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一员(联络员),努力在服务区域上实现全覆盖;健全监狱、看守所、强戒所工作站,军人军属工作站,大、中小学校工作站点,农民工工作站点,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等,努力在服务对象上实现全覆盖。
  二是强化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对所有来访(来信、电)人员一律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实现咨询服务全覆盖。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对咨询事项属于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完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人军属、少数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专项服务措施,开辟“快速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突出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强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诉讼代理(辩护)、非诉讼代理、代写法律文书、诉讼指引等服务方式,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拓宽申请渠道,发挥工作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点巡回受案,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逐步建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完善军人军属服务网络,健全军人军属工作机制。
  三是完善一体化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提升“12348”专线服务能力,加强专线管理,强化人员配备和培训,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用语,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创优专线服务民生品牌;拓展专线服务功能,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优先选择专线咨询满足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架构“12348”与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提高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拓宽自助申请服务渠道,按照“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积极推进“远程法律援助进家庭”、网络电视终端“法律援助户户通”平台建设,将线下服务资源择优架构到线上平台,运用网络技术将法律服务实体和资源串联与整合起来,形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实现城乡一体化、网上网下一体化,解决边疆、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让困难群众足不出户便可同等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
    (三)加强质量建设,实施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
  一是严格执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细化受理、审查、指派等服务流程,完善受理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优化受理审查方式,缩短受理审查期限; 完善和规范案件指派方式,合理指派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承办案件;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落实《律师法》等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大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力度,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案件比例,每名律师每年应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推行点援制,由受援人根据自身意愿和援助人员业务专长选择承办人员,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二是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加强队伍标准化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和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援助服务。加强案件标准化建设,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行为,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援助。加强设施标准化建设,制定法律援助设施的具体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提升服务的规范化水平。规范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行为,严格实行涉及未成年人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重特大民事行政案件等由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专业律师承办,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研究制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清单,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确保受援人“明白消费”,承办人精准履职。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
  三是提高法律援助监管水平。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等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案件受理风险评估、办理动态监控、结案专家质量评估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强化全程化监管。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通过探索案件办理质量包保、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等,不断创新指派方式。建立健全专家库,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专家会诊、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专家评估等,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案件评查办法、“第三方”质量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机制,逐步推行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建立精细化考核监管机制,在加大援务公开力度的基础上,重点量化回访、听庭、评查等质量监管指标,督促承办人员依法规范提供服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和业绩统计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运行、经费使用、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奖惩等规章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援助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推动其自觉履行援助义务。建立承办人员服务评价机制和诚信服务记录制度及退出机制,细化惩戒处罚依据,完善工作程序,加大查处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定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及退出机制,明确招募条件、程序、权利义务和组织管理制度,规范志愿服务。
  (四)提高保障水平,促进法律援助良性发展。
  一是突出经费保障建设,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州市、县市区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办案工作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办案补贴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社会化机制,鼓励社会捐赠捐助,充分发挥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探索建立专项基金和彩票公益资金项目,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完善对违规违法使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及安全规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是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按照临街、一层、无障碍标准建设服务窗口(服务大厅),完善功能区域和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用语,改进服务态度,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加强工作站(点)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信息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与公检法等部门信息对接平台,逐步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申请、网上审查、文书传送、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突出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探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人才库、专家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实施好基层业务骨干三年轮训计划和边境地区人才扶持工程,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建立服务补偿机制,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推进《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实施意见》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就法律援助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职责作出规定。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实施意见》就公检法机关,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