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
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
云农办种植〔2017〕96号
各州(市)农业局:
为提升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水平,农业部升级改造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相应修订了植物检疫单证。新版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和单证计划于2017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启用。为切实做好我省新版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和单证启用衔接工作,提升植物检疫工作管理水平,规范植物检疫单证填写和签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学习
新版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和单证启用标志着植物检疫工作向信息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迈进,各州(市)要把握好这一历史性契机,有力提升地方植物检疫工作管理水平,确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一是 要加强启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农业部的工作部署,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新系统和单证启用工作进展顺利。 二是 要做好学习试用,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认真学习《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新版植物检疫单证填写规范》和《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等资料。同时,下载新版系统进行试用学习(下载网址:https://jyy.nyzwjy.cn/quarantine/user/login),确保新版系统和单证启用后专职植物检疫员系统操作熟练,单证填写规范。
二、强化保障,落实各项工作
各州(市)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启用工作。一 是 要强化制度保障,根据农业部的工作部署,制定《新版植物检疫系统和单证启用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的技术要求、时间安排和人员部署等稳步推进工作。 二是 要强化经费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取消植物检疫费征收的情况下,要积极争取植物检疫工作经费,杜绝因经费问题出现懒政怠政等不作为行为。三 是 要强化人力保障,新版系统操作及新版单证填写和签发工作专业性较强,要做好人员安排,确保人岗责相对应。
三、加强协调,促进执法监管
植物检疫工作系统性强,各州(市)要加强协调沟通,促进执法监管工作顺畅。 一是 要加强部门协调,有效对接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邮政和民航等部门,协同推进植物检疫执法监管。 二是 要加强与服务对象协调,将新版检疫单证启用政策在服务对象中广泛进行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
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农〔2017〕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启用新版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了提升农业植物检疫审批的信息化水平和执法监管能力,我部升级改造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相应修订了植物检疫单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植物检疫单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具体样式见附件1-6。
二、规范植物检疫单证填写和签发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见附件7)和《新版植物检疫单证填写规范》进行规范填写和统一编号,由专职植物检疫员在网上签发有关单证。《新版植物检疫单证填写规范》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另行印发。
三、做好新版、旧版单证衔接
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版、旧版植物检疫单证可同时使用,旧版植物检疫单证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用防伪纸打印,新版《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用A4纸打印。防伪纸和新版《专职植物检疫员证》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印制管理。省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同时收回销毁旧版《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各级农业部门及其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植物检疫单证签发和备案管理,严格《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和防伪纸申领和发放登记,主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邮政和民航等部门沟通衔接,聚合力量,协同推进,切实强化检疫执法监管,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附件:1.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2.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3.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4.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口岸回执单
5.产地检疫合格证
6.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7.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附件1
植物检疫证书(出省) |
No.
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收货 单位 (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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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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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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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 单位 (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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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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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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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 |
| 类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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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 原 产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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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 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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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数 |
| 承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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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
|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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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地点 |
| 签发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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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上述植物、植物产品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规定的其他农业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准予调运。
附加说明:经杀虫和(或)灭菌处理合格(处理方法,化学药物及浓度,持续时间和温度)。
委托检疫机构 签发检疫机构 检疫员 (植物检疫专用章) (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证书一式二联,此系第 联,第一联经收寄、托运单位查验后随货运寄,第二联由签发检疫机构留存;品种名称由发货单位(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多个品种另附清单。
附件2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
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收货 单位 (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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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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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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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 单位 (个人)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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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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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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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 |
| 类型用途 |
| |
品种名称 |
| 原 产 地 |
| |
数 量 |
| 包装方式 |
| |
件 数 |
| 承运单位 |
| |
起运地点 |
| 运输方式 |
| |
运往地点 |
| 签发依据 |
| |
兹证明上述植物、植物产品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疫,未发现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规定的其他农业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准予调运。
附加说明:经杀虫和(或)灭菌处理合格(处理方法,化学药物及浓度,持续时间和温度)。
签发检疫机构 检疫员 (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证书一式二联,此系第 联,第一联经收寄、托运单位查验后随货运寄,第二联由签发检疫机构留存;品种名称由发货单位(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多个品种另附清单。
附件3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
编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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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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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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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中文名 |
| 植物学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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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地区) |
| 植物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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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国(地区) |
| 引种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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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区 |
| 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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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 要求 |
(注:请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以上检疫要求) | |||
审批 意见 |
签发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专用章)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审批单一式二联一回执,此系 。申请单位凭第一联和回执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第二联由签发检疫机构留存。
附件4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口岸回执单
审批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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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单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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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编 号 |
| 审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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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种苗 名 称 |
| 审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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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进境 日 期 |
| 进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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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岸 检 疫 结 果 和 处 理 意 见 | 出入境检验检疫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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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回执在口岸检疫检验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季度统一返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邮编:100125。
附件5
产地检疫合格证 |
编号:
生产 单位 (个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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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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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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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 |
| 产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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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名称 |
| 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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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产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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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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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结果:
检疫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植物检疫机构审定意见:
签发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
注:本证有效期1年,请妥善保存,不得转让,需调运该植物或产品时,凭此证向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品种名称由生产单位(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多个品种另附清单。
附件6
专职植物检疫员证
内芯式样
姓 名 |
| 照
片 |
| 植物检疫人员有权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邮局、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1]6号) 二O 年 月 日农业部发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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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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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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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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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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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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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内芯右页中下部居中套印农业部印章,底线压发证日期;左页照片加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钢印(此注非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式样内容)。
封皮式样
封皮为墨绿色牛皮制成,印有以绿叶和盾牌配饰的国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的字样并用烫金压膜。
附件7
农业植物检疫单证编号规则
1 .专职植物检疫员编号
专职植物检疫员所在植物检疫机构编码(6位)+该机构检疫员顺序号(2位),共8位。原检疫员注销后,其编号可重新使用。
示例:
植物检疫 机构编码 | 顺序号 |
110105 | 01 |
2. 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2.1 直接申请调运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调出地县级行政区区划编码(6位)+签发年份(后2位)+再次调运预留虚号(2位,固定为“00”)+调运检疫顺序号(6位,第1位使用0,尾数只能为偶数),共16位。
示例:
县级行 政区划 | 签发 年份 | 再次调运 预留虚号 | 调检顺 序号 |
110105 | 17 | 00 | 005022 |
(注:限定倒数第6位为0,是为了与下文2.2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相区别)
2.2 产地检疫合格证换证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种植地县级行政区区划编码(6位)+签发年份(后2位)+再次调运预留虚号(2位,固定为“00”)+产地检疫顺序号(4位,第1位使用1-6)+换证批次号(2位,尾数只能为偶数),共16位;其中产检顺序号和产检换调检证批次号合并对应2.3中的调检顺序号。
示例:
县级行 政区划 | 签发 年份 | 再次调运 预留虚号 | 产检顺 序号 | 产检换调检 证批次号 |
110105 | 17 | 00 | 3135 | 32 |
2.3 再次调运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再次申请调运检疫时,在2.1、2.2各类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的基础上,编排再调运批次号。两位中第1位数表示检疫方式,当其为1-6时,表示未经检疫直接换证;为7-9时,表示经过检疫重新开具植物检疫证书。第2位数表示再调运的次数。,有调运检疫证书,再次调运时间 35
示例:
县级行政 区划 | 签发 年份 | 再调运 批次号 | 调检顺 序号 |
110105 | 17 | 16 | 005022 |
3.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种植地县级行政区编码(6位)+签发年份(全部4位)+配位虚号(2位,固定为“00”)+产地检疫顺序号(4位,第1位使用1-6,尾数只能为奇数),共16位。
示例:
县级行 政区划 | 签发 年份 | 配位 虚号 | 产检顺 序号 |
110105 | 2017 | 00 | 3135 |
4.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编号
种植地省级行政区编码前2位+原产国编码(4位)+签发年份(全部4位)+配位虚号(2位,固定为“00”)+国(境)外引种检疫顺序号(4位,第1位使用7-9,尾数只能为奇数),共16位。
示例:
省级行 政区划 | 原产国 编码 | 签发 年份 | 配位 虚号 | 引种检 顺序号 |
11 | 0105 | 2017 | 00 | 7135 |
(注:105为文莱的国家代码)
抄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邮政局办公室。 |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