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怒江州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机构规格为副处级。
一、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进行定期对帐;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怒江州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以及 3个县级管理部(副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全中心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和接待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来电来访、保密保卫;负责中心的人事、劳动、工资福利工作;负责会议组织、行政后勤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全州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贷款以及中心的资产进行稽核;承担风险管理的职责,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风险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回收保全工作的督促、组织、协调和诉讼活动;负责实施对不良资产及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和管理、呆坏账的核销;定期对管理制度缺陷进行调研,及时提出完善建议;对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和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归集提取科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并委托银行办理手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结合本科室的业务对分设在各县的管理部进行指导、监督,与其它业务科室通力协作办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提供相关业务的政策咨询;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信贷科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个人住房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贷合同,保管抵押单据、凭证;负责贷后监督、催收,并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明细账;结合本科室的业务对分设在各县的管理部进行指导、监督,与其它业务科室通力协作办好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提供相关业务的政策咨询;负责草拟中心相关计算机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管理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认真做好全州住房公积金电算化管理工作,确保软、硬件环境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负责按时收集、汇总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并将及时采集的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供各有关部门使用;负责计算机数据的安全完整,按时进行数据备份、日志备份,做好计算机系统的病毒防范工作;根据中心与委托银行、单位间的数据交换要求,负责进行数据安全传输、采集、对接,并建立数据登记制度;负责承担全州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的汇总整理工作,按时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进行统计信息分析和预测;负责建立健全全州各县管理部计算机设备使用档案,掌握计算机使用状况,及时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的维护和信息更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财务科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设在各县的管理部内部财会业务;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与职工、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向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对其它业务科室的财会业务进行指导、协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五)县级管理部
执行、完成所在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负责办理授予权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业务;负责受理单位代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开设,缴存数额的核定。受理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负责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负责对县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归集、提取、贷款、抵押、保险等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人员编制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23名。
1.中心机关事业编制14名。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2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2.兰坪管理部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级)。
3.福贡管理部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级)。
4.贡山管理部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科级)。
四、附则
本规定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怒江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怒江州 发布人:阿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