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17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 2015 〕17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已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州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参事工作适用《条例》、《规定》和本规则。州政府设立参事室主管州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州政府参事由州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州内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在职人员中选聘。州政府参事人数,由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熟悉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热爱参事工作,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0周岁。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州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州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推荐的参事人选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由州政府参事室会同统战部门研究确定;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的,由州政府参事室会同组织部门研究确定。
(二)州政府参事室负责将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州政府审定。
(三)州政府州长签发聘书,向社会公布参事名单。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任期不超过两届。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州政府参事室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州政府参事室报州政府批准。
第八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州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实事求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四)按要求参加州政府、州及上级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或者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五)承担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事主要采取书面提出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的形式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州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州和县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州及县市政府有关会议、重大活动。
第十条 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四)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参事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享受工作待遇;
(二)享受参事个人工作经费补助,其标准由州政府确定;
(三)生活待遇从优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州政府应当为州政府参事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参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参事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州直有关部门、县市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参事的工作,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州政府参事室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州政府参事室负责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办理参事建议;
(四)根据参事工作需要,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
(五)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单位、港澳台地区有关研究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七)承办参事人选的推荐、考察、首聘、续聘和参事的离任、解聘、辞聘及考评表彰奖励工作;
(八)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参事的日常工作条件,向参事通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参事参加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参事任职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参事任期自然终止。
参事任期届满不再续聘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参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的;
(二)因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参事职责的;
(三)本人申请离任的。
第十九条 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聘:
(一)不依法履行参事职责的;
(二)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参事的首聘、续聘、离任、解聘、辞聘、考评表彰奖励,由州政府参事室向参事和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2月6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德宏州 发布人: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