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17.01.2018  11:51

云南网讯 2017年12月13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省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答:2017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这是党中央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高度重视,省委陈豪书记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作了重要批示。按照省委的要求,省政协党组认真学习研究中央文件精神,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代拟稿)》,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协党组会议审议后上报省委。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主要框架。

答:《实施意见》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中央《意见》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明确了监督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监督的主要形式。第四部分规范了监督的工作程序。第五部分明确了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六部分明确了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领导的要求。

问:请谈谈《实施意见》规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意见》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一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二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三是本地区党委、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四是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特别是重要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五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六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七是政协重点协商成果、政协提案、建议案、民主监督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八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九是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问:请谈谈《实施意见》规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答:《实施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包括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界别监督、民主评议监督、民主监督组监督、特约监督员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等监督形式。在认真贯彻中央《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云南省实际增加了界别监督、民主评议监督、民主监督组监督、特约监督员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等五种形式,丰富和完善了民主监督的形式,体现了云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特点。

问:请谈谈《实施意见》规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机制。

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一是确定监督议题。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厅(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二是组织监督活动。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赴基层开展监督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委员参加。三是报送监督意见。政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四是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视察监督等报告,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明确办理时限。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一是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涉及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点民生问题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认真落实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政协重要会议、情况通报、听取意见制度。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二是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三是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党政领导批示的政协民主监督报告,要列入督查事项和内容由党政督查部门会同政协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四是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对阻挠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问:请谈谈《实施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组织领导有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一是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二是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三是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问:如何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精神?

答:《实施意见》是我省各级政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当前应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切实把握精神实质,熟悉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二是加大宣传和解读力度,通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讲,帮助委员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文件精神,形成支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积极协助督促全省各级各部门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指导州(市)、县(区)政协规范有序推进民主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