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至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昆举行,《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经过两轮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
此次《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 全面贯彻了国家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的系列政策措施,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机制创新,充分吸纳贫困对象精准识别退出、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驻村扶贫等管用、实用的扶贫措施。
二是 充分体现了精准扶贫的要求,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三是 在聚焦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的同时,《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通邮、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等综合性金融对扶贫的支持力度。”
四是 为防止层层加码、急躁冒进,确保扶贫对象稳定脱贫,《条例(修正案)》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扶贫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五是 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条例(修正案)》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贫对象产业发展;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和社会扶贫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由帮扶单位确定用途。
六是 为压实脱贫攻坚责任,让规矩严起来,《条例(修正案)》规定了严格的问责机制,专门针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造成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不按照规定落实扶贫优惠政策或者待遇的,阻碍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将依照有关规范给予问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省扶贫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