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建议的“提办督”的认识

24.08.2020  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

  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四届人大代表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作为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具体途径,作为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督促的主要形式,闭会期间认真调研了解情况,会议期间积极建议献策,认真履职尽责。

  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至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建议达329件,内容多涉及交通城建、社会事业、财政经济及农林水等,充分体现了市人大代表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工作的关注。在此,结合临沧市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办理和督办,谈点认识。

  一、关于代表建议的提出

  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称为“代表建议”。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是代表执行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重要形式,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提出建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各级人大代表无论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一般情况下,代表建议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是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具体实践中,代表的建议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包括立法问题,如建议尽快制定或修改某项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监督问题,如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重大性的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关于人大会议中的各项工作,如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常委会的其他各项工作问题;关于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问题;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一些问题;关于政府职权范围内工作的问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等。

  三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对所提建议问题要有所了解,必要进应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方便承办单位看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切忌感想式地发表意见,更不能把道听途说来的消息当作建议提出来。如果建议的内容空泛、笼统,没有具体意见和要求,不便于承办单位研究处理,起不到建议应有的作用。

  四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一人提出与代表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代表建议的办理

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代表提出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每一位代表。

  一是总原则。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是办理方法。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进行分析,拟定处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提出的主要问题或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处理措施。对需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承办单位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沟通和联系,坚持先协商后答复,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尽可能与代表面商。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三是办理方式。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处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处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办理结果按三种情况进行分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为A类;所提问题在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者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为B类;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为C类。

  四是办理形式和情况报告。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三、代表建议的督办

(一) 督办的内容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责进行督办。督办的内容主要是:承办单位对承办建议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是否有专门机构组织和人员办理;办理进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办理;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理;办理过程中提建议代表不满意的,提出整改意见;交办单位或提建议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需要重新办理的,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提出具体要求,并按以上内容进行再督办。

(二) 督办工作的要求

  1.对确定重点处理的建议进行督办。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所提建议的情况,每年从议案转为建议的、多次提出建议未能解决的或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带动其他建议的办理,推进问题的解决,增强办理实效。

  2.多形式开展督办工作。注重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一些专业性较强、需要加强协调的重点建议的办理有计划地参与,从人大内部形成督办的合力,提高督办效果。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可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公开建议内容、公开办复过程、公开办理结果的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

  对在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要及时下发督办函,对多次督办仍拖而不决的,适时采取质询等刚性措施予以处理。

  代表建议全部办理工作结束后,“一府两院”应当根据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机构也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建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印发全体代表。

  3.加强联系沟通,进行有效指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检查和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建议办理实效。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