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2015年第2号)

08.04.2015  10:48

华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2015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玉溪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受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决定公开挂牌出让下列采矿权。现将挂牌出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挂牌出让标的及矿区简介

(一)拟挂牌出让标的

华宁县舍木多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拟挂牌出让矿区简介

矿区位于华宁县县城43°方向,直距约9.3km山头上,行政区划隶属华宁县宁州镇舍木多村委会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59′51.27″、北纬24°15′9.84″。矿区有12.5km简易公路与华宁县县城­­—华溪乡柏油公路相连,公路接线处至县城1.0km,公路一年四季畅通,交通运输十分方便,在矿区范围内估算(333)类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184.62万米 3 ,可开采储量164.24万米 3 。矿产品主要为建筑用石料,拟出让资源量(333)类164.24万米 3 ,首次设立采矿权有效期限5年,拟设计生产规模9.8万米 3 /年。

二、 竞买人资格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允许单独申请,不得联合申请。

参加竞买者,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证明复印件(同时审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到华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索取挂牌出让资料和提出竞买申请,同时按标的的要求金额交纳竞买保证金50万元。若竞得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竞买人需到矿区现场踏勘的,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4月22日8时至2015年4月29日17时止。

地点:华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二办公区三楼311室)。

四、挂牌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5年4月30日8时至2015年5月 15日9时止。

地点: 华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 风险提示

1、采矿权出让的技术资料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出入,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阅读相关资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竞得人自行解决除出让标的物以外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并承担费用。具体情况请查看《采矿权出让方案》或《挂牌出让须知》。

3、竞得采矿权后,竞得人应及时支付采矿权出让金,非前期投资人还应向前期投资人支付前期投入相关费用。

4、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如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水土流失、污染环境、生态破坏、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要求关闭矿山,以及因土地使用问题未解决不能开采,或因其它原因导致不能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按已出让、尚未开采的储量来计算退还采矿权出让金等费用。

5、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不按挂牌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等义务的,其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 相关要求

(一)竞得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所采资源的使用和销售范围应遵守华宁县国土资源局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或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使用和销售。

(二)涉及国土、工信、林业、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所需手续、资料,由竞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采矿权出让成交价不包含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四)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

(五)若竞得人反悔或无故退出,所交保证金概不退还。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华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华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李先生 ;电话0877-5029123

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张先生 ;电话0877-5016077

特此公告

华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华宁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