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公斤黄金”引发冤案 执法违法不追责?

02.02.2015  11:51

  原标题:“46公斤黄金”引发漫长冤案 执法违法不追责?

  2002年9月21日,吉林省桦甸市生意人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装车运输,不料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自此,于润龙陷入了漫长的罪与非罪漩涡。

  于润龙被抓的依据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有效,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可5个月后,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是,于润龙被抓不久,国务院就下发了“国发[2003]5号文件”,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事情远未结束。

  又过了3个月,吉林市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于润龙一审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于润龙不服并上诉,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于润龙被无罪释放,自然要讨要被没收的46公斤黄金。银行单据显示,于润龙被捕5天后,46公斤黄金由吉林市警方交售银行,钱款进了警方账户,折价380余万元。警方声称,变价款在案发最初阶段已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新法变化不能溯及于此。也就是说,于润龙甭想要回黄金了。于润龙随即开始了申诉与行政诉讼,要求返还黄金。结果却是一次次被驳回。

  转眼到了2012年8月,于润龙被吉林市公安局叫去“开会”。于润龙没想到,自己刚进门就被特警按在地上逮捕,7年前的无罪判决也被撤销。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判决加上了一条,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再次上诉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于润龙“”无罪了。

  此案本来并不复杂,但过程的翻来覆去却让看客都头晕。当事人于润龙的命运更如坐过山车——他被抓了放,放了抓,两次被认定有罪,两次又判决无罪,在看守所“二进宫二出宫”。被折腾了10几年,于润龙只得到了几万元“冤狱”国家赔偿,46公斤黄金至今“没影”。

  此事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于润龙到底有没有罪?既然于润龙被起诉时,国家已放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于显然是无罪的。但有关方面“知法却不法办”,甚至在于润龙第一次被判无罪的7年后又判其“有罪”。这种“执法犯法”难掩人为故意。而且也牵扯出第二个问题——那就是黄金该不该退还?罪与罚应当是相对应的,既然人家没罪,凭什么罚人家?就算黄金的折价款早已上缴国库,就可以将错就错吗?现在看来,于润龙第二次被抓并被判罪,似乎只是为了“坐实”没收黄金。可没收公民的“非罪黄金”,显然是违法的。

  事情闹了这么久,只能说明某些执法者不愿认错,不断以推诿、拖延甚至是将当事人“定罪”等手段,试图“解决麻烦”。这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无疑背道而驰!

  今年1月4日,于润龙终于收到《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同意按当时变卖黄金的价款赔偿于润龙。而在法律专家看来,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该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换言之,至少应按现价赔偿黄金折价款约1200万元,而不是当初的380万元。国家赔偿表面上是由国家埋单,追根溯源则是出自纳税人与公众。即使于润龙拿到了赔偿,获得了迟到的公正,但那些一再错判、一再拖延、拿群众命运当儿戏的执法者会受到惩处吗?(完)(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