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云南省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工作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徐毅杰 23日,云南召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公布了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警示企业和个人依法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个人犯罪、单位犯罪、欠薪逃匿、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以及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拿到工程款后却不支付工资逃匿等情况。此次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列的公布,表明云南省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1年以来,我省人社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11件,公安机关立案65件,人民检察院批捕26件29人、起诉22件30人,人民法院审结21件,涉及劳动者813人,涉及工资金额1173.99万元。
2015年1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移送标准、移送程序。云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查办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力地震慑和遏制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1.李祖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12月29日,兰某等10名劳动者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承包人李祖坤在承建盈江“3·10”地震灾后恢复工程施工中拖欠工资。经查,2011年6月李祖坤以伪造公章的行为与重建户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并收取了工程预付款,但完成部分工程后便无法联系,共计拖欠其招用的10名劳动者工资53150元。因无法联系到李祖坤,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李祖坤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李祖坤逾期未支付。
2012年3月28日,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盈江县公安局。盈江县公安局依法立案,通过网上追逃将李祖坤抓捕归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11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祖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祖坤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3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5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白某某、凡某某等28名工人投诉,称老板何爱飞拖欠工资。经查,被投诉人何爱飞系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包了某KTV装修工程,法定代表人何爱飞同时也是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该工程完工后,拖欠28名工人工资42400元。2013年9月30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
2013年10月22日,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沾益县公安局。沾益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14年3月14日逮捕何爱飞。沾益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何爱飞认罪态度较好,在提起公诉前由其亲戚代为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4年6月23日,沾益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何爱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3.高忠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5月23日,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某、雀某某等11名农民工投诉,称包工头高忠荣拖欠工资。经查,刘某某、雀某某等11人跟随高忠荣在多个工程项目做工。高忠荣在结算到110095元工程款后逃匿,共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76645元。因无法联系到高忠荣,2014年6月24日,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到建筑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高忠荣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高忠荣逾期未支付。
2014年7月19日,德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德钦县公安局。德钦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网上通缉,2014年8月6日将高忠荣抓捕归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德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高忠荣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协议,当庭支付了劳动报酬,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12月10日,德钦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高忠荣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彭君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2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称彭君华拖欠工人工资,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彭君华在承包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勐海浩宇大城项目抹灰班组工程期间,共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131758元。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将人工工资拨付给了承包人彭君华,彭君华在收到款项后未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27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直接送达本人的方式向彭君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彭君华逾期未支付。
2014年3月25日,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勐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16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彭君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5年6月2日,勐海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彭君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