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立环保公安联勤制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04.03.2015  11:33

本报记者蒋朝晖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以下简称《联勤制度》)于日前正式印发全省环保和公安系统施行。

云南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联勤制度》,旨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7项制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联勤制度》包括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制度、奖惩制度共7项制度。

联勤制度》明确,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现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

对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加强对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领导,由云南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联合成立环境保护与公安机关环境联动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联勤制度》明确,云南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将部门联动执法日常办公、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办案设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并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转。

联勤制度》对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环境违法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奖惩机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联勤制度》强调,对存在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或者查处不到位、该移送不移送的州(市),云南省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将责令其改正或者对其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办理,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对干扰案件查办,甚至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包庇纵容及在查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