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有关问题的答疑(补充)

01.12.2014  18:35
 

问: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属于主城八区“农转城”的居民,名下拥有宅基地,可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按照诚信申报原则,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拥有宅基地的,应当在领取申请书的同时一并领取《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由批准建房的部门填写、盖章后,再会同申请书等其他材料向所选项目的便民服务点提交。

问: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已承租直管公房,可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已承租我市主城八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应当与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解除直管公房的租赁关系后,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等其他材料时,出具所承租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退房证明。若瞒报、虚报有关情况,将按照《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处理。

问:在主城八区范围内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请问可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为了便于学校对在校就读学生的管理,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问: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无法出具结婚证明的,如何办理?

答: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法提供结婚证明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能出具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或者由单位出具的允许登记结婚的证明材料,可以收件。

问: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申请时未达到《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抚条件,但在审核、轮候阶段符合了《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抚条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应该到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填写《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信息修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符合优抚条件。

问: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属于大板桥街道办事处的城镇户籍居民,但按照云南省《关于建设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的决定》,大板桥街道办事处目前属于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辖,请问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按照主城八区范围城镇居民还是非主城八区城镇居民提交材料?

答:由于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街道仍属于昆明市主城八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所以户籍属于大板桥街道办事处的城镇户籍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按照主城八区城镇居民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