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召开
10月24日下午,全省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在省教育厅召开。会议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安全稳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分析研判当前形势,对下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陶晴主持会议并讲话,省教育厅副厅长宋光兴作工作部署。
宋光兴指出,当前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为提升全省高等教育入学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有时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关乎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宋光兴强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加强学校规范管理,鼓励和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和政府重视发展民办教育的一贯方针,也是各级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各民办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要研判形势,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将民办学校安全稳定作为当前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二要突出重点,完善措施,重在落实,全力抓好民办高校安全稳定的各个关键环节;三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确保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和管理规范。
宋光兴特别强调,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依规办学,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学校管理规范和法人财产安全,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举办者名义直接支配学校法人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变相出售学校名下土地和校舍等用于教学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将其用于抵押贷款,不得对学校法人财产作出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处置。民办学校不应与不具备相应实力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对于存在经济纠纷的民办学校,在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变更学校举办者。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不得在教职工聘任、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和学校财产管理等方面引发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对于存在纠纷的民办学校办学各方,应积极遵循法律法规尽快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则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不得因纠纷影响到正常的办学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
陶晴要求,各民办高校要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上下功夫,定期对学校所有校舍和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一要高度重视,把握形势,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学校党政班子要强化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安排部署上来,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一抓到底。二要排查隐患,把握关键,切实履行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紧紧围绕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这个总抓手,认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及时抓好整改,力争把问题协调在校内、处理在校内、掌控在校内。三要多措并举,形式多样,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用好舆论高地、道德高地、法制高地,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要先行,要防患于未然,聚心、聚气、聚力,抓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齐心、齐行、齐促,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会上,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昆明卫生职业学院结合自身实际作了交流发言。各民办高校董事长(法人)、校(院)长、党委书记,委厅相关部处室负责人计60余人参加了会议。
(省教育宣传中心 张金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