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 ——《准则》和《条例》解读释义第五讲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条例》所规定的6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比如,违反群众纪律,吃拿卡要,在分配财物过程中厚此薄彼,就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违反生活纪律,作风不正派、生活不检点,就会严重侵蚀和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和党的形象等违纪行为,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最终都会涉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因此,必须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始终排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条例》依次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成果。
关于政治纪律的规定,由15条增加到18条, 新增的内容有:
第46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
第52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第57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第59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62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管理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案例:云南警官学院原副院长钱磊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2001年,钱磊在任文山州公安局局长期间,认识了做矿石生意的马某某。2003年文山州某国有矿山改制,钱磊就把马某某引荐给时任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关键人物,并想尽办法周旋运作。马某某的公司资质不够参与改制,钱磊又出面联系某房地产公司蒋某参与进来。经过钱磊的“周密协调”,矿山改制得到了批准,马某某的公司和蒋某的房地产公司联合以2142万余元的价格顺利拿到了某国有矿山51%的股份。之后,钱磊接受了马某某送给的8%的矿山股份。2010年11月,钱磊将8%的“干股”以2亿余元的高价卖出,一夜之间成了“亿万富豪”。为了经营这笔来路不正的亿万财富,钱磊费尽心机找到和他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老实可靠的同学喻某某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并且花费190万购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大众途锐车给喻某某,将其包装成一个有头有脸的人,在江湖上行走,帮他打理投资。钱磊自恃其公安工作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强,反调查手段高,手法高明,行为隐秘。2013年,马某某被专案组调查。钱磊感到事情不妙,立即打电话通知喻某某逃到泰国,把电话卡丢掉,找地方躲起来,别让人找到。专案组对钱磊采取调查措施后,钱磊心存侥幸,负隅顽抗,百般抵赖,一口咬定:“干股”和钱是喻某某的,与自己无关。但是在大量事实和铁证面前,这些都只是徙劳,正是昔日的“铁哥们”为求自保最终将他推进了铁窗高墙。上述行为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政治纪律行为的第57条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