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施行

04.01.2019  09:02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该怎么抓安全生产?若不认真履职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考核、奖励、述职等挂钩,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情况公开制度及通报制度,以党内纪律的刚性要求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领域履职尽责。

明确职责

实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

据悉,《实施细则》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基础上制定的。它既是一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清单”,更是一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工作指南”,突出了问题导向,聚焦了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

实施细则》共6章31条,结合昆明安全生产发展现状,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延伸,明确了适用范围:市委及其工作机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各县(市)区及开发(度假)园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以及政府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划清红线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实施细则》强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为了便于操作,《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为8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为9项。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市、县两级领导干部的4种履职频次。按照“年度、半年、季度、每月”4种频次,对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学习培训、开展调研检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履职事项进行量化,确保属地监管和监督指导相结合。

严格考核

安全生产与职务晋升挂钩

实施细则》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与干部的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考核、奖励、使用、述职等紧密联系起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表彰奖励人选时,将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考察范围,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约谈情况公开制度及通报制度。“以党内纪律的刚性要求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领域履职尽责,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奖惩分明”也是《实施细则》的一大亮点。一方面,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明确规定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会被问责的7种情形、问责可以采取的8种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其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交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的特别规定。与此同时,也强调在安全生产领域要大力开展表彰奖励,明确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及技术创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昆明日报 记者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