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党员干部墓穴占地禁超1平米 不开追悼会
26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召开追悼会。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
严禁借“丧事”敛财
意见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意见强调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墓穴占地不得超1平米
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公墓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集中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
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或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区域深埋不留坟头,不得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每个镇至少有一个农村公益公墓
意见还指出,殡仪服务未覆盖的县(市、区)在2015年底前完成殡仪馆建设规划和立项,202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
各地要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暂划定为土葬改革区。(都市时报记者 许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