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200元债务拉响手榴弹扔进朋友车里被判12年
本报美编 胡强俊 画
为了200元债务,两个朋友翻了脸,矣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手榴弹威胁朋友郁某某,没想到,郁某某却不吃这一套。
结果,矣某某拉响手榴弹扔进郁的车里后跑了,郁某某被炸伤。几小时后,矣某某被民警抓获。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矣某某有期徒刑12年。
深夜 拉响手榴弹
去年9月7日晚11时左右,矣某某打电话给郁某某:等会到西山区兴苑路德缘小区附近铁路边见个面。
出门前,矣某某拿了手榴弹和一把刀随身带着,他想如果对方不好好说,就用手榴弹威胁他。
8日凌晨12时10分左右,郁某某开着车来到兴苑路德缘小区附近铁路边,两人见面后,开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
因为200元钱没扯清,矣某某便拿出手榴弹和刀恐吓郁某某,没想到对方一点害怕的意思都没有。
威胁没得逞,矣某某玩真的了,他把手榴弹拉响后丢在郁某某驾驶的车内,郁的头部、胸部等多处被炸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当天凌晨5时左右,矣某某在西山区张家村出租房里被民警抓获。
指控 犯爆炸罪
爆炸案发生后,民警通知了120急救中心,及时将郁某某送到西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抢救,在医院里治疗30天才出院。
住院期间,郁某某花去医疗费共计15万余元。
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矣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在公共交通道路旁引爆手榴弹,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矣某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庭审中,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矣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于手榴弹是从哪来的,矣某某在法庭上说:“几年前从一个朋友那里买来的,一直放在家里。”
一审判刑12年
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矣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引爆手榴弹,致被害人郁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辩护人辩称矣某某不具备爆炸的主观故意,且侵害的对象不是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则认为:本案案发地点位于西山区兴苑路德缘小区附近铁路边的道路上,该地点车流量、人流量均较大,且周围均是居民区,矣某某没有考虑对公共安全的影响,贸然引爆手榴弹,主观上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客观上对公共安全秩序造成影响。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矣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于是,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矣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春城晚报 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