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许可

07.10.2014  18:51
 

执法机构:云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地      址: 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联系电话:63163670

1.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2.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1份);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4.行政许可程序

健身气功活动:举行200人及其以上健身气功活动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拟出实施方案,并报云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审批,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公安机关许可。

设立站点: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合格者予以审批——并报云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备案。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申请材料

格式化申请表格可在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领取。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地点、时间、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云南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和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7.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