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机场车站等外 昆明停车收费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美编王丽娜/制图
3月2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即开始实施。围绕市民关心的问题以及新老办法的不同之处等话题,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政府定价范围缩减至5类
“对比新老办法,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办法致力于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蔡寅峰说。
正因为如此,《办法》明确,政府定价范围缩减至5类,即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除这5类外,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需要审批和备案。”蔡寅峰解释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放开并不等于放任不管
不过,放开并不等于放任不管。依据《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4个条件: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此外,《办法》还明确,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同时,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联合涨价、串通涨价’等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12358价格举报平台有专人值守,保持畅通。”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将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确减免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同时,《办法》同时明确了收费减免措施。
具体来说,包括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设施临时停车时间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包含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免收停车服务费。
除上述外,《办法》还增加了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新能源汽车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每天一次免收2小时停车服务费等内容。
“新能源汽车是昆明大力发展的产业之一,出台免收2小时停车服务费也是为了引导消费,促进产业发展。”蔡寅峰说。
政府定价范围内标准不变
事实上,尽管新老办法在理念和措施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其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和一、二、三类区域非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并没有做出调整。
所不同的是,对于住宅小区,《办法》明确,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标准执行;
《办法》中的收费标准仅限于约束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此前有媒体在报道时,认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也要参照一、二、三类区域标准执行,这其实是对《办法》的误读。”蔡寅峰指出,《办法》同时强调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实行收费封顶,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等停车服务收费措施。此外,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在实行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计次收费,但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主城规划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仍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首席记者 殷雷(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