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09.08.2016  16:16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财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州市要充分认识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三、全面推进落实。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开展保证金清查工作,并于2016年8月8日前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本地区情况;要加强检查督查,落实责任追究;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类保留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要立即全面停收;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必须于2016年9月底前全额返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负责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于2016年8月8日前报送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5日前上报本地区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作情况汇总表》;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联系人:刘建周;电话:0871-66432097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