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修订草案)》征民意 学校过不了“督导关”领导不得评优
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9日,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广征民意。记者注意到,该“修订草案”提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及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当地报刊、学校的公告栏中进行公布。当年教育综合督导结果不合格,其主要领导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督导包括:依法办学、执行学校章程的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办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设施、设备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安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修订草案》指出,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一个地区和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全面的综合督导;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聘任,在开展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承担同等责任。任期为3年。
《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每名督学负责3至5所学校的督导工作,每学期到每所学校的督导不少于2次。 教育督导机构应在下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对其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每3至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进行一次综合督导。
同时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年度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评选先进、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当年教育综合督导结果不合格的,其主要领导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应征求教育督导机构意见。(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