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正案(草案)对纳税人影响几何

03.07.2018  17:45

  近期,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从起征点、专项扣除到综合计征、国际反避税等多项改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草案内容,其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将有不同的减税影响。
   对以工薪收入为主人群减税 此次草案中提出将每月的生计扣除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每年6万元),主要考虑到3500元的扣除额是2011年9月开始实施的,到现在已经执行了将近7年,由于货币的购买力等均已发生变化,因此作为生计扣除功能的3500元已无法达到纳税人现有生活成本的要求。经过此次调整,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税了,超过以上收入的人群税负也都会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此外,征收由按月改为按年综合计征,可以从总体上平衡每月不同收入间的税收负担,尤其对于收入不稳定的人士而言,全年综合扣除6万元,免去平衡每月收入的安排,大大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但是,像一些对员工实行低月工资,高年终奖的单位,这种“变相福利”在税改后就无法实现了。
  草案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项扣除,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这些均与民生密切相关,因此对于工薪人群而言,有更多的支出允许扣除也达到了减税目的。
  有些人认为由于单身人士专项扣除较少,因此缴纳的税额更高,税负更重。事实上这种理解存在误区,所谓扣除,在所得税领域的原理为实际发生的才允许扣除,给予专项扣除主要目的是由于纳税人承担了一定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成本,因此给予扣除减税,从而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如果单身人士没有实际支付上述的生活成本,自然便没有相应的税收扣除。
  此外,低档税率的扩围带给中低收入人群直观的减税效果。草案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所谓级距是指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数量划分等级的起点和止点的区间。级距小,累进税率的累进速度快,累进程度高;级距大,累进税率的累进速度慢,累进程度低。草案中所提出的方案,虽然级距数保持不变,但具体级距的税率皆有降低,对于中低收入人群的边际影响会更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并不显著。
  综合来看,税率级距的调整中和了生计扣除调高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充分体现了个税改革“调低、扩中”的原则,工薪阶层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减少以劳务收入为主人群的避税空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应税所得分为11类,纳税人按照不同类别逐项独立纳税,并不那么合理。比如,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同属于劳动性收入,适用税率不同,有的人纳税过重,而有的人纳税不足。目前,劳务报酬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8000元以下的劳动报酬远高于同等金额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统一适用5000元的标准扣除,消除了税负不平等的情况,减轻了低收入劳动报酬人群过重的税负。并且此项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综合计征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对非正式雇用人群即高收入自由劳动者的征税,同时有利于无法取得正当工资薪金的人群,如雇佣工、实习生等,争取更好的待遇和社会保障条件。
  而高收入自由劳动者也不必担忧,对于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现适用税率是40%。这次综合征税之后,50000元以上劳务报酬的税率区间在30%-45%之间,因此对高收入自由职业者而言,并没有明显加税。当然,其中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但是将其均摊至12个月领取,则按现行的税法,其适用的税率仅为20%,因此,综合计征之后这样的避税空间将减少了。
   多收入人群负税或有所上升
  多收入人群是指除了来自工资薪金的常规收入,还有劳务报酬所得、转让不动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多种收入来源的人群。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工资薪金是超额累进税率,而其他几项大多为比例税率。草案提出,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统一纳入综合所得并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多收入人群具有一定影响。
  比如一名艺术家,如果他月收入6万元,其中一半来自工资薪金,另一半来自兼职的劳务报酬,改革之前两类收入分别计税,各自税率分为25%以及30%,扣除金额为“3500元+ 6000元=9500元”,如果不考虑五险一金等其他因素,税额分别为5620元及5200元,合计10400元。但是,根据草案,两类收入合并计税,其扣除总额为5000元,适用税率为35%,假设速算扣除数不变,则应纳税额为16495元,税负有所上升。
  对多收入人群的影响与其收入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仍需按照之后个税改革的具体细节再结合4项所得的综合收入来判断。若合计后整体税率仍在20%以下,对于多收入人群具有较大的减负作用。但若以稿酬所得为主要收入,因其实际税率为20%*(1-30%),即14%,故合计后税率应小于14%对于多收入人群来说才算利好。
  此外,像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特许权使用费往往构成比较大的收入,现行税法没有对大额的收入给予减免,但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税率有可能高于20%的比例税率。
  我国正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税制的设计应更为关注个人的创新驱动及人力资本的形成,这也是我国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抵消以上有可能产生的税负增加效应,降低人力资本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增加专项扣除及税收优惠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中,教育支出的扣除对于人力资本有着较好的减税效应,同时今年也公布了促进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基可以减半征收。
  对个体经营者区分所得来源
  草案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因此,草案保留了对经营所得分类征收,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最高档税率级距的下降,意味着其他档次也会有所调整,可以确定的是税率级距会有所扩大,与综合所得税率级距调整类似,对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
   投资者税负没有上升
  草案增加多项专项扣除,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被列入专项抵扣的“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支出”,购房、租房的相关支出可以抵扣个税,能够有效降低相关群体的购房成本。大家普遍认为这对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有人担忧炒房的情况会更加严重,但就税制设计来说,后期或将对房贷扣除增加一定的限制,以区分投资型房产与居住型房产,不给炒房投机者可乘之机,作用还是以减轻住房者负担为主。
  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草案中增加的个人反避税内容,使得受控外国企业(CFC)、价格不合理的间接财产转让、直接财产转让等原应用于企业的反避税条款都可能同样适用于个人。此举对跨国集团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个人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可能较大。另外,以往拥有其他国家长久居留权的高净值人士,往往利用不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管辖权设定的差异,混合错配,获取税收优惠,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随着CRS的实施,2018年9月中国居民个人的境外银行等金融账户信息即将被交换到国内来,结合个人反避税条款,会对有海外投资的高净值人士带来极大挑战。但是,由于资本利得仍然按照分类计征,按现行标准税率适用20%,因此,总体而言投资所得的税负并没有上升。(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