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加强沧源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思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学习,感触颇深。
一、加强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认识
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国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各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提高国境卫生检疫能力,特别是面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扩散风险加剧的严峻形势,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沧源是边疆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147.083千米,与缅甸的“佤邦”地区接壤。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随着国内疫情防控的“清零”,我们的防控工作,将由“内防扩散,外防输入”转变成“外防输入”。
这里的“外”就是指国外、境外。随着新一轮对开放的推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导致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风险增大。现在的防疫重心是严控外来输入。
我们生活、工作在边境地区,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疫情防控感触很深。要加强宣传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不法分子,释放正能量,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在边境地区,传染病传入的几率较高,这就要求我们要扎实做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二、各司其责,坚决筑牢防线、守好国门
《意见》要求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守好国门、守好第一道关口。
公安司法机关、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要加强沟通协调,畅通联系渠道,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既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合力。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海关要在各口岸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宣传,引导出入境人员以及接受检疫监管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和接受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同时,要加大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严厉追究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执法办案流程,坚持严格执法和依法办案。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要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律师依法依规执业。要加强边境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外事部门要加强与外方的协调沟通,做到境内境外共同防疫。
要坚持过罚相当,注重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综合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重点打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且真诚悔改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三、严格执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律,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