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申报2015年度和2016年度省级化肥储备(边贫肥)承销企业的通知
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供销合作社:
根据《云南省省级化肥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云财企〔2009〕508号)的要求,为继续做好省级储备化肥供应工作,拟对2015年度、2016年度省级化肥储备承销企业进行一次申报、审核、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销企业的确定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省级储备化肥(边贫肥)承销企业实行申报制。
(一)申报条件
1.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仓储设施和一定的资金实力;
4.企业诚信度高;
5.2013年、2014年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7.供销合作社有产权关系的或主动接受供销合作社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的农资经营企业;
8.上年度在执行省级储备化肥供应中,执行政策,无农民投诉的。
(二)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县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云南省2015年度和2016年度省级化肥储备(边贫肥)承销企业申报表》;
(3)《云南省2015年度和2016年度省级化肥储备(边贫肥)承销企业审批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复印件及2014年度会计报告(须加盖公章);
(5)承担销售任务的承诺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2.初审。县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申报条件严格审查,并征得当地发改、财政部门的同意,形成文件上报州(市)供销合作社,每个县原则上确定一家企业(特殊情况必须专题上报)。
3.复审。州(市)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实际,统筹全局,认真把关,合理确定承销企业,并按要求上报。
4.审核。省供销合作社在各地初审和复审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收储企业的意见、在省供销合作社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承销企业。
5.凡不接收供销合作社检查、监督的,完成任务不好的,无故拖延完成任务的企业,取消承销资格。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相关州(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承销企业的申报初审和监管工作,确保边贫肥按时调供、全年任务按时完成和省委、省政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推荐。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条件,择优推荐,把当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热心为农服务的企业推荐出来。连续完成承销任务好的企业可优先推荐。
(三)加强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承销企业的指导、监督,并建立完善检查、报告、台帐管理工作制度。
1.销售工作检查制度。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对承销企业进行检查,督促承销企业严格执行省级化肥储备作价规定,严禁虚增费用提高价格。在边贫肥供应期间,每月对化肥调供、销售和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上报省、州(市)供销合作社。
2.销售工作报告制度。承销企业在边贫肥供应期间,要根据分配计划按时、足量组织调供。同时,每半月向县级供销合作社书面上报化肥调拨价、运杂费、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情况;销售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上报书面总结。
3.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承销企业要建立健全省级化肥储备管理制度,健全边贫肥销售明细台帐,实行专库、专帐和专人管理,以供有关部门检查。
(四)时间要求。州(市)供销合作社务必于2015年2月6日前将初审、复审推荐的承销企业以文件形式、申报的资料要装订成册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否则,不予受理。
各地在申报、监管过程中遇有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
联 系 人:刘运发
联系电话:0871-63661201
传 真:0871-63661202
附件: 1. 云南省2015年度和2016年度省级化肥储备(边贫肥)承销企业申报表
2. 云南省2015年度和2016年度省级化肥储备(边贫肥)承销企业审批表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