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供合指〔2011〕9号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意见》(云发〔2008〕14号),抓好抓实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大理现场推进会安排部署的任务,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现就做好标准化综合服务社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均可申报:
(一)具有法人或合法经营资格;
(二)地处交通便利、辐射功能强的行政村或大村寨;
(三)2011年在建或拟改造的,且经营面积至少200平方米(边远地区至少100平方米)以上;
(四)供销合作社兴办、创办、合办并有紧密资产关系的;
(五)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的,或者加盟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公司、商场、配送中心、超市、连锁店)并有加盟协议的;
(六)有完整的财务记帐制度,年销售总额至少20万元(边远地区至少10万元)以上,近两年无亏损;
(七)经营的商品不少于农资、日用消费品两大类500个;
(八)证件齐全,商品购进台账完整规范,照章纳税,无违规记录。
2010年已申报标准化综合服务社建设项目并给予财政补助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数量及时间
各州(市)供销合作社按省供销合作社下达的标准化综合服务社建设计划,在统筹本区域内综合服务社发展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具备申报条件的综合服务社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汇总后将申报材料报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上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各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推荐上报标准化综合服务社的文件;
(二)申报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1年标准化综合服务社项目申报表(按汇总表排序);
(四)综合服务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上报材料要真实、可靠,并用A4纸打印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
四、验收
标准化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务必于2011年10月前完成,2011年10月15日前由州(市)供销合作社上报自查、自检情况和验收报告,经省供销合作社审核验收合格的,方予拔付补助资金。逾期不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拔付补助资金。具体验收标准见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领导,切实指导帮助县级供销合作社做好申报、汇总、上报等工作,上报的标准化综合服务社要择优排序。
(二)申报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自下而上、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切实推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服务功能强的综合服务社。
(三)已经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新建和改建标准化综合服务社建设标准的州(市)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加强指导,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在综合服务上下功夫;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州(市)供销合作社,务必抓紧时间,并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新建和改建标准化综合服务社标准上报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逾期不报的,不予验收2011年标准化综合服务社。
(四)各地要加强对标准化综合服务社建设的指导、检查、监督,确保此项工作的完成和资金的落实。
六、联系方式
省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联系电话:0871-3661201,传真:0871-366120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陈芳。(附件请在“云南省供销合作社政务网站”的“下载专区”下载使用,网址:www.yncoop.com)
附件: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1年标准化综合服务社项目申报表
2.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2011年标准化综合服务社汇总表
3.标准化综合服务社建设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申报2011年标准化综合服务社的通知 -
昆明18:50 06.10.2014 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