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
方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
运营工作试点方案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云南省委省政府会谈纪要》(建会〔2015〕6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切实提高分配入住率,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政策措施,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降低门槛。各地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标准,将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更多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的社会效应。
(二)规范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进一步规范分配管理运营机制,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分配效率,增强持续运营能力。
(三)下放权限。结合各地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住房保障成效等差异化实际,强化分类指导,适当下放管理权限,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准入条件
1.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中关于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条件,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2.各地要将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制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3.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二)完善配套设施
1.各地要做好在建或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摸底排查,积极安排预算资金并统筹各类补助资金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已建成项目尽快交付使用。
2.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汇报衔接,争取更多中央补助资金和支持力度,并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力度。
3.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高分配效率
1.各地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日常服务机构,实现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分配效率。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在申请人员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公示,联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配租,具体程序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申请审核材料由各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3.各地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制度,编制配租方案并提前启动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效衔接项目建设与分配入住。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中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满足入住条件的单体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验收合格的可先交付使用,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各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可组织并代表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租赁政策
1.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结合本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租赁政策,细化分级定租、分级定补机制,可适当下浮租金收取标准或减免租金,减免资金和补贴资金差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出。
2.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五)创新运营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属地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部门、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积极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延伸,提高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所有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或成立专业化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允许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回购。
3.各地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预期收益和产权质押贷款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运营贷款,盘活现有存量资产。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单位采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运用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售后回购、基金等手段,多方筹集建设和运营资金。
4.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从2016年起,各地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推行货币化保障方式。确有需求的地区采取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考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各地试点工作进展。从2016年起,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强考核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工作推进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问责机制严肃问责。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为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