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业务指导一处 陈静波)日前,省档案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省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和贷款额逐年高速增长,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200余万人,公积金归集总额达1780亿元。伴随业务的快速增长,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也大量产生,其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整理不规范、档案保管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规范管理的要求日益迫切。为切实把公积金业务档案收好、管好、用好,省档案局、省住建厅作出联合制定《办法》的决定。
《办法》共分九章三十六条,对公积金档案的管理体制,公积金业务材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移交、鉴定和销毁等各环节工作,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的收集、保管及利用。《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指导本单位的档案工作,配置专用的档案库房、装具和必要的设施安全保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档案。
《办法》对业务档案管理各环节工作流程的规定具体而明确。《办法》按照公积金业务工作的不同环节,将档案分为归集、提取、贷款三个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别档案形成材料的规律和特点,详细列出该类别业务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既保证了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准确,也使得办法更具操作性。
《办法》突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把加强公积金业务电子档案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写进《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把电子档案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业务信息和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时,必须保证电子数据和纸质档案的一致性。采取多项措施,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机构和缴存单位做好工作的依据。管理好公积金业务档案,对于规范公积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服务缴存单位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实施,必将全面提升我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档案在服务民生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