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做好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5〕1号)精神,现将我省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云南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和网络报备时间
根据《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精神,2014年度报备采取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
网络报备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三、报备工作开展
(一)报备工作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在年度报备时,须确保本所现有实际情况、执业证书登记情况以及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三者记录信息(如本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二)报备内容
1.承诺书。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等情况(见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经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支出明细表(附表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材料中,在网上填报后还需向我厅提供纸质材料有:各事务所提供1、4、7项,各分所提供1、4、6、7项。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数据将作为省财政厅今后组织检查的依据。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三)相关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填报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有分所的,在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备案材料的同时,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填报附表1。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5〕2号)。
3.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省财政厅将密切关注这一事项。
4.本通知中附表1至5电子版可以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 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四)报送时间
为确保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有序、按时进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合理安排报备工作,完成网络报备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务必于5月10日前报送到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州(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易造成网络拥挤,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应当合理,可在网络相对畅通的晚间、周末时段完成网上报备操作。
四、注意事项
(一)“年度报备操作手册”在(www .acc.gov.cn)“用户下载”栏,请各事务所各所务必自行下载,认真学习、研究填报说明,熟练掌握报备工作程序与操作,根据要求填报数据,确保报备工作的顺利完成。请各事务所认真阅读各报表的填报说明,根据要求填报数据。
(二)省财政厅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把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退回事务所,由事务所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
五、报备工作监督管理
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完善基础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今年将根据财政部的要求,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及正确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将撤回设立许可。
六、报备结果应用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名单,我厅将形成公告文件,抄送省级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驻滇中央企业,供参考使用,并在我厅网站(www.ynf.gov.cn)进行公告。
七、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6号202室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邮政编码:650021)
联 系 人:秦慧芬 刘桢楠
联系电话:0871-63619535、65119523、63615309(传真)
附件:1.承诺书
2.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