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
11.03.2015 11:46
本文来源: 财政厅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及时主动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沟通协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三个方面提出改革要求和措施,确保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一是认真清理,明确后置审批办理流程。 明确规定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终止和变更事项的具体流程和先后顺序,统一规范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各地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对办理时限和名称重名测试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二是依法行政,规范后置审批申报资料和组织形式管理 。要求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和进行网络申报,同时提出全省各地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或组织形式变更时,要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办理。
三是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 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要求财政、工商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依法查处未取得执业证书违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1.03.201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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