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05.11.2014  16:27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

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云厅字〔2014〕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宗教事务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过规范办学、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满足穆斯林群众正常宗教需求,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文化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云南是全国回族人口聚居的省份之一,也是伊斯兰教传统经学教育发展较早的省份之一。长期以来,我省伊斯兰教经学教育在教育引导宗教界和穆斯林群众衷心拥护党和政府、培养伊斯兰教和社会需要的人才、传承民族文化和普及伊斯兰教知识、以教规教义提高穆斯林群众道德素养和推动伊斯兰教中国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必须看到,近年来,我省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在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和规范,放任自流,将会影响伊斯兰优秀文化的传承,甚至影响伊斯兰教的健康发展,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因此,加强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规范管理工作,是贯彻实施《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顺应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改革经学教育的现实需要,是遵循经学教育发展规律、促进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在要求,是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06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关州(市)扎实推进,认真落实,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把解决现实问题与健全依法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界要认清形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主动,依法依规,扎实有效地抓好规范管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工作的思路、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思路。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求,紧紧团结依靠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加强薄弱环节入手,引导、整合教学资源和办学力量,遵循“规范、健康、正常、有序”的方向,推动我省经文学校(班)遵守国家教育秩序,全面落实依法管理的各项措施。

(二)工作目标。以推进规范管理为契机,提升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思想传播,保证阿语学校和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办学,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学习需求,促进伊斯兰文化健康发展,为民族文化繁荣和教育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三)工作原则。一是依法管理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学,依法管理,把经学教育纳入法治化轨道,遏制极端思想传播。二是宗教与教育分离原则。经学教育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不得干扰正常的国民教育秩序。三是科学有序原则。以满足本地经学教育需求为主,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对招生、师资、教材和经费等环节做到坚持标准、程序合理、手续完备、审批规范。四是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强化分级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五是齐抓共管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紧紧依靠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三、规范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关于阿语学校规范管理的主要要求。要严格区分阿语学校和经文学校(班),阿语学校是指培养阿语人才的语言类学校,属于国民教育范畴,必须严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阿语学校不得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不得开设宗教课程,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不得在校内设置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全省的阿语学校都归口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现有的未经审批的阿语学校,限期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报批的依法予以取缔。已办的阿语学校,凡是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合的,要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在规范阿语学校的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在清真寺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的幼儿园,都要依法予以取缔。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支持在当地开办公立或其他民办幼儿园。

(二)关于开办经文学校(班)的条件。经文学校(班)都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举办,纳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畴。须具备如下条件:1.有合格的教师队伍;2.有稳定的经费来源;3.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4.有一定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有合法使用教学场地的证明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等证明;5.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经文学校(班)进行新建、改扩建等,按照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建成后的验收手续。

(三)关于经文学校(班)申请审批的程序。

      1.申请举办经文学校(班),需填写全省统一样式的《云南省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批时要统筹本地宗教活动需要、发展布局规划、现实条件等情况,并实地进行核查。对批准开办的经文学校(班)统一实行“三定”:核定在校生规模、核定教师编制、核定办学等级和学制,并在审批文件中明确。所有审批情况均须报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2.办学类型

(1)举办经文班。总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申报为“×××清真寺经文班”,由清真寺管委会经县级伊斯兰教协会审核,报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州(市)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2)举办经文学校。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申报为“×××清真寺经文学校”,由清真寺管委会向县级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申请,经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州(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3)开办短期学经班。即清真寺利用农闲、假期举办的“短期班”、老年班、普及班等,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后举办。

(四)关于经文学校(班)教师任教的资格。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经文学校(班)任课教师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2.公共文化课教师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3.宗教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的文化水平,学历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外留学学历由国家教育部认定。4.宗教课教师须具备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即持有《中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本省籍宗教课教师按《云南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认定资格后,申领资格证书。外省籍教师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到户籍所在地申领。5.初任教师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在任教师要定期参加省伊斯兰教协会举办的在职教师轮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6.所聘教师不得传播极端思想,不得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对风俗习惯的自由选择。

(五)关于经文学校(班)教师的聘用。1.清真寺管委会应就近聘请本地、本省教师任教,向县及县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校师双方须签署劳动合同,并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劳动合同需报所在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2.原则上不聘用外省籍教师。对确需聘用的,须由办学的清真寺管委会向本地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县(市、区)、州(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经两地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3.聘任留学回国人员在经文学校(班)担任教师或管理人员的,由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4.不得聘请外国人员任教。

(六)关于经文学校(班)招生的条件。要按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的招生范围、总招生规模进行招生。招生简章要明确学生入学资格和条件,以及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须报经学校所在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1.学生本人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则上是本州(市)常住居民,自愿报名;(2)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提供有效身份证明;(4)一般应年满15周岁。学生入学申请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2.向本省的外州(市)招生,须经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委托培养函件,由经文学校(班)报所在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并上报两地的州(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3.原则上不跨省区招生。如确有异地招生的必要,须由拟就读经文学校(班)逐级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州(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经两地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七)关于经文学校(班)学生学籍的管理。新生入学后,学校在1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建立名册。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由学校负责予以劝退。每年5月底前,由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经文学校(班)的教师和学生逐一审核,超编的要清退,虚假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审核结果逐级上报。省和州(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审核情况随机抽查。省伊斯兰教协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将各地招生情况及时报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八)关于经文学校(班)教学的管理。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指导制订实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课时设置等,各经文学校(班)接受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对教学工作的审核和指导。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或省伊斯兰教协会指定的正统、权威的教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在教材提供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自行编印的教辅资料,视为宗教内部资料性的出版物,须报省伊斯兰教协会审定,由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或复制委托书。未经省伊斯兰教协会审定,一律不得使用原版国外教材和翻印复制品。学校可以结合社会对人力资源开发的需求,开设法律法规、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等方面课程,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就业渠道,适应现代社会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在所学课程考试合格后颁发单科合格证书;达到相应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由相应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经文学校(班)举办涉及校外人员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讲经授课活动等,需报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人员跨州(市)的,需报州(市)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人员跨省区或有国(境)外人员参与的,需报省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九)关于经文学校(班)经费的管理。办学经费根据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由所在清真寺管委会自筹,不得收受企业违法所得,不得接受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或干涉我宗教内部事务条件的国(境)外捐赠。可按自愿原则接受穆斯林群众捐赠,但不得强迫或摊派。也可视情况向学生收取一定费用,收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师报酬,学生学杂费、生活费,校舍修缮,以及贫困生资助等方面。学校财务要单独开设资金账户,建立收支情况会计账簿,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一年一审计,依法接受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按月公开账目,并在清真寺内张贴,向教职工、学生和信教群众公布,接受监督。

四、加强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宗教事务治理的主体责任,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指导,把规范管理工作列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指导、州(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要求,稳步实施、积极推进。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州(市)、县(市、区)要制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要派出工作组,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抽调统战、民族宗教、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进行专门培训,学习法律政策,掌握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要求,进寺(校)指导开展工作。所涉及的经文学校(班)要在工作组的指导帮助下,对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前述的有关要求,逐条逐项进行自检自查、认真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工作组和清真寺管委会写出验收报告,由州(市)党委、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经文学校(班)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包括对学校校舍、消防、卫生安全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三)强化责任,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统战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指导、牵头协调作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依法审批与管理的职能,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基层管理组织和伊斯兰教协会等加强对教学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引导。公安部门要根据流动人员管理办法,把经文学校(班)师生纳入当地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外地师生办理临时居住证,指导学校抓好校园安全管理;配合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打击违规办学,取缔地下讲经教经活动;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阿语学校的管理指导工作。建设、消防、卫生食品等行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方面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省伊斯兰教协会要成立教育工作委员会,指导全省经文教学,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统一教学大纲和课程课时安排,开展经文学校(班)评估工作;对未经合法审批的经文学校(班)或经评估存在严重问题学校的毕业学生,一律不予认定为教职人员;定期举办初任教师岗前培训和在任教师轮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提倡开门办学,开展教学交流观摩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各经文学校(班)优秀师生参加的“卧尔兹”演讲比赛。对优秀学生推荐到高级经学院深造和培养。各级各部门要提高为信教群众服务的意识,对正常办学中和群众宗教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加强基层组织和治理能力建设。县(市、区)党委要在推进规范管理工作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对少数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的乡村两级党政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该调整就调整,配齐配强党政领导班子。要严格依法办学,选派得力的干部担任(兼任)经文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经学班的法制辅导员,配合学校(班)做好普法教育。

清真寺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切实帮助清真寺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制度,指导经文学校(班)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处理相关公共事务。清真寺管委会是经文学校(班)的举办者,要切实履行对经文学校(班)校园、财产、师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决抵御极端思想传播。

五、广泛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宣传引导,依靠群众推动规范办学。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派出的工作组要把开展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政策要求向群众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做到宣传教育“不漏村、不漏寺、不漏校,村不漏户、寺(校)不漏人”,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对重点村、清真寺要每家每户进行走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二)严肃查处擅自办学、违规办学等非法宗教活动。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班)、阿语学校,或已被取消办学资格仍招生办学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或予以取缔。涉及募集资金的,属于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非法财物,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没收,上缴国库。在阿语学校内开设宗教课程,设置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办学资格,予以停办。

(三)推行办学评估考核制度,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省伊斯兰教协会每年组织对全省重点经文学校(班)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组织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各经文学校(班)进行交叉检查评估。经评估认定不具备办学条件或现实表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办学条件较好但现实表现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停办;对具备办学条件且现实表现好的,可评选表彰为年度全省优秀示范学校。对已开办的经文学校(班),从2015年开始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教育、公安、安全监管、消防、卫生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审验。对尚未正式批准的在办经文学校(班),要求严格按照申请办学的程序和条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一律视为违规办学,依法取缔。

(四)加强工作督查,确保规范管理措施落实。各有关州(市)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规范管理的各项任务,并由州(市)党委、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省级相关部门要定期派出工作督导组,深入到各学校(班)了解掌握办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意见,约谈学校负责人和当地伊斯兰教协会,进行劝诫、警告。对违规审批或规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以及完不成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人:530000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