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1.07.2015  12: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建设用地,以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另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强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土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