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助推企业兼并重组

26.01.2015  14:50


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扩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在股权、资产划转方面,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大大降低企业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两部门同时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