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营业税

02.12.2015  11:52

      哪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营业税?记者今天就此专访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据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由审批改为备案工作移交担保机构所在地区县办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主要有这些:

      一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余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二是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一)担保机构在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担保机构在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行备案。

      (三)担保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四)担保机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