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检察院通报近期提起公诉的4件重大黑恶犯罪案件

08.04.2019  12:11
 

本报讯(记者 杨艳玲) 在昨日下午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州检察院通报了我州检察机关近期提起公诉的4件重大黑恶犯罪案件。

一、常某某、常某某等4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该案经永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先后分六件次对37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审查批准逮捕25人。案件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先后分三件次对47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30日,以被告人常某某等42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罪七项罪名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常某某、常某某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刘某、宋某某等数十人,逐渐形成以常某某、常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宋某某等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管理严密,骨干成员稳定,具有明显的组织层级架构。在永平县通过开办公司,招聘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从中牟取暴利;承包管理永平县城乡客运站停车场借机对周边商户进行敲诈勒索;参与经营光华酒店KTV提供异性有偿陪侍,进行非法敛财;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该组织以光华酒店、城乡客运站停车场为据点,长期盘踞在永平县博南镇,采取统一吃住、统一购买存放作案工具,以电话召集的方式进行聚集,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通过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李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该案系大理市公安局先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华某发生矛盾,遂电话邀约沈某某等人尾随被害人华某,沈某某等人在下关镇吉星巷禾源小吃门口将被害人华某围住,沈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华某颈部捅伤,致被害人华某抢救无效死亡。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6日对被告人李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侦破“1·15”重特大涉黑犯罪案件后,进一步查明李某系以邓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重要成员。2018年11月30日,大理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犯罪事实。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其遗漏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事实进行追加起诉,并建议与原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现进一步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人李某在以邓某某(已另案起诉开庭审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仅积极参与该组织的发展、运行、管理等工作,还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使用暴力、“顶包”等手段为该组织的壮大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和保护。

三、陈某某等4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该案分别经大理市公安局和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3案对40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追诉5人、追捕2人。并于2019年3月13日对陈某某等4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罗同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被告人陈某某、杨某、郑某某、石某等相对固定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多名男性及女性人员为大理皇都国际夜总会、大理南亚歌剧城等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以“收保护费”的名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为泄私愤寻衅滋事;团伙成员段某某等人受被告人段某某邀约,与钟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杨某某等5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该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告人杨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现查明:以被告人杨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17年起,直接或通过他人以月息高达10%以上向多人进行非法放贷,从中牟取高额非法利润。为索取债务,被告人杨某某安排和指使窃取多名债务人及其家属的身份信息资料,还纠集同案多名被告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滋扰、纠缠、跟踪贴靠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索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其中一名债务人的家人后,对其实施多次殴打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