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两级法院去年化解16951件民商事纠纷

16.01.2016  18:43

  中新云南新闻网1月16日电(钟旭 岳万青)云南红河州中院16日发布,该州两级法院去年始终将民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起来,积极关切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办好每一件“民生”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以法律渠道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了法律的保。

  办好“涉农”案 维护农村稳定和谐

  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涉及农业、农村、农民“涉农”案件的办理,切实有效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秩序,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2015年,审结了农村宅基地、农业承包、土地流转、土地补偿、农民工维权等各类“涉农”纠纷案件5000余件,所办结“涉农案件”成为民商事案件的“大头”,实现了民事审判力量向“三农”领域的倾斜。

  结合近些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居高不下的实际,两级法院切实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力度。在个旧市某村李某、王某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中,虽然相关当事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但由于其转让行为在名义上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实质上属于买卖土地的行为,被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转让因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法院认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流转无效,以此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办好“涉市”案 维护市场稳健发展

  两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主动作为,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民事审判工作,切实办理好涉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涉市”案件,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助推诚信社会建设。2015年,两级法院共办结民间借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和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046件,依法惩戒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市场稳健发展。

  近些年来,我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增多态势,对市场诚信造成了极大的破坏。2015年,两级法院切实加强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按照“保护诚信行为、惩戒不诚信行为”的原则并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予以办理。比如,原告王成诉被告聂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聂红兵向王成借款2万元,约定于同年10月1日前还清,由聂红兵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经王成向聂红兵催还借款无果。2015年11月25日王成诉讼到金平法院,要求聂红兵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金平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聂红兵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成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聂红兵负担。这样的案件可能在某些人看来属于“小案”,但我州两级法院就是对众多类似案件的办理,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健发展。据统计,2015年,两级法院共办结借款纠纷案件2744件,诉讼标的达20多个亿,占全部民商事纠纷案件标的总额的50%左右。

  办好“涉家”案 助力社会和谐建设

  两级法院通过妥善办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涉家”案件,以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纠纷相关案件的办理,助力社会和谐建设。办理“涉家”案件过程中,两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和谐幸福的期待要求,加大对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2015年,共办结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344件,通过调解后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3259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75%。

  两级法院通过民事审判职权的有效发挥,注重保障“涉家”案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吴某、张某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中,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产权归双方女儿吴小明(化名)所有,后两人因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诉讼至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两人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产权归双方女儿吴小明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遂判决房产产权归吴小明所有,由双方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吴小明。

  22015年,全州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及涉“民生”案件17882件,审结16951件,结案标的额44.65亿元。在办理“民生”案件的过程中,两级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通过调解后共有10846件民商事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民生”案件调解成功率达63.98%,取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