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改变林地用途也是犯罪
【案例】
今年10月15日,安宁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010年3月1日,被告人肖某与晋宁县上蒜镇下石美村委会签订了山坡荒地租用协议,租用该村委会已办理林权证的约20亩荒山荒坡做来料加工场地使用。同年5月,肖某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就开始用机械取土、平整土地、建盖石棉瓦空心砖房、搭建生产设备、安装破碎机等,从事非林业生产、建设。此后,肖某将该地块转租他人用于砂石料开采。2013年7月,晋宁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林地检查中发现:该地块原有地貌已被机械剥离,原地形地貌等发生改变,原生植被已不复存在。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地块鉴定后认定:违法占用林地合计21.625亩,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及纯林地。根据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资料,该地块的地类为:“裸岩石砾地”,属未利用地,2012年8月国土部门将该地块规划布局为其它建设用地。而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却发现,2006年,云南省林业厅、晋宁县人民政府曾将该地块规划为林地进行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颁发了林权证。肖某占用的21.625土地中,纯林(一般用材林)地2.1亩,宜林荒山荒地19.525亩。
今年2月1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租用上蒜镇下石美村委会的林地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征用林地的行政审批手续,就在林地上碎石平整土地、搭建生产设备、建盖石棉瓦空心砖房,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21.625亩,造成林业种植条件毁坏,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罗正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关于林地的分类,没有宜林地概念,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地包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显而易见,国土部门的规章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国土部门与林业部门在林地的认定上出现分歧或是不一致。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认肖某占用土地范围内为裸岩石砾地,是未利用地,不属于农用地,这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但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即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权属的物权凭证,应当具有排他性。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该地块应当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来界定,至于晋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2年8月将该地规划为其他建设用地的情况,发生在肖某行为之后,不影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