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03.06.2015  16:58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
(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核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逐级请示文件;
  2.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
  3.广播电视付费频道开办方案;
  4.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财务、经营、资信、发展战略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书;
  6.可行性报告;
  7.筹备计划;
  8.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仅申请相应事项变更时需提供);
  9.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审核程序
  申请开办、变更付费频道的,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审批、审核时限
  1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doc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内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650031
      负 责 人:方忠华
      联 系 人:袁啓城
  联系电话:0871-65358131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人: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