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务接待规定

31.12.2014  16:42

 

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务接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促进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定研究室公务接待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

        研究室公务接待包括国内省内党委、政府研究系统上下级之间、横向部门之间,因检查指导、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工作需要而产生的接待;涉及国际会议及合作产生的外宾接待;其他党政部门、学术智囊机构、基层单位等因工作联系而产生的接待活动。

二、公务接待原则

        研究室公务接待坚持集中管理、无公函不接待、接待审批控制、接待标准的原则,有利于公务、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三、公务接待内容

        研究室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交通等基本服务,不得安排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土特产。

四、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按照政府协议价格安排;接待对象的用餐安排,以自助餐为主,宴请时不上高档烟酒、高档菜肴;接待对象需车辆保障的,按照研究室《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宾接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副部级以上领导由室主要领导负责陪同,上级和各省(市、区)单位厅级(含)以下领导接待按照级别对应安排陪同,不安排与接待对象业务活动无关的人员陪同。陪餐人员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3人。会议陪餐人员根据会议规模安排。

五、公务接待审批

      完善公务接待审批,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公函内容,由办公室按业务对口关系报研究室分管领导审批。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接待用餐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公务接待纪律

(一)严格执行“先请示、后接待”的接待程序;

(二)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和请吃;

(三)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四)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五)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本规定由研究室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政府研究室 发布人:5300000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