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律师联合107人 敦请最高法明确同命同价
关于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话题,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为此,昆明律师许思龙联合107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相关法规,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种和年龄,明确生命“同命同价”。
1日,许思龙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意见寄出。
初衷
认为现行法规违背《宪法》
2003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残疾、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以2015年为例,云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29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456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残疾、死亡赔偿金相差3.26倍。
这条规定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考虑到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就业的实际情况,最高法曾做了补救:规定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生活来源于城镇的受害农民,可以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由于绝大多数居住在城镇的受害农民没有办理居住证,举证难度大,法院要求的证明标准比较高,导致很多在城镇工作很多年的受害农民难以获得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许思龙说。
“《宪法》和《民法通则》均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许思龙认为,这种城乡差别的赔偿标准,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不符,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建议进行修改,统一赔偿标准。
案例
1.4万元与近5万元的差别
对于提出修改的意见初衷,许思龙用一个案子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去年3月一天的凌晨3点多,西昌路附近发生一起车祸,贾女士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贾女士身上多处骨折,事后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
贾女士老家在昭通镇雄农村,来昆务工已有8年,一直未办理暂住证。此事走到诉讼程序后,虽然她提供了租房合同,小孩在昆明的出生证,以及以前看病的病历本等证据,但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认定她可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只获得了14000多元的残疾赔偿金。“如果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她可获得近5万元的残疾赔偿。”许思龙说。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人生而平等,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特别是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农民涌入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因此,许思龙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消除法规、解释中的不平等规定。”
行动
写《意见》转发微博微信寻支持
5月底,他写了一篇题为《人人生而平等,同命理应同价 敦请修改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给农民平等获赔权的意见》后,发到自己的新浪微博及微信朋友圈,并@相识的数名律师,希望得到支持。
截至6月1日下午,短短几天时间,已有107人答应与他联合署名,这当中有律师、农民、政府人员、商人。当天下午,征得所有人同意后,他将意见以邮寄的方式寄送最高法,希望得到最高法的回复。
许思龙有想过意见可能会石沉大海,但他也没放弃希望:“短时间内要全国适用一个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并不现实。我的想法是,可否先在某一区域统一,比如某省内。”
现有条件下,“希望外来务工人员注意,进城时先去辖区派出所办居住证,以防止意外发生后无从维权。”许思龙说。
法官看法
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
“同命不同价”确实不公平
在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看来,“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中国残疾、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政”。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是生命,但获得的赔偿额相差甚远,确实很不公平,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许思龙律师的做法,符合规定。
要求删除的内容
1将《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中的“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删除。
2将《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中的“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删除。
3将《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的“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删除。
4将《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中的“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删除。
5将《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中的“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删除。
6将《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删除。(都市时报 首席记者程浩)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