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知识问答——选 举 法
06.10.2014 18:51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为什么要进行人大换届选举?
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2.人大换届选举的选举任务是什么? 答:(1)依法选举人大代表,并由选出的新一届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2)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要选举乡镇人大正副主席),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并组成新一届政府,选举产生审判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等。 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哪些基本环节? 答:(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2)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等;(4)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进行投票选举,确定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4.我国对选民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1)每一选民在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投票选举。(2)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3)票值相同。相同的人口数应当选出相同数量的人大代表。 6.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结构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结构提出如下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7.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什么原则确定? 答: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来确定。 8.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如何分配?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9.什么是选区?在何种选举中才有划分选区问题? 答: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10.划分选区有什么规定? 答:(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的大小,要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3)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11.什么是选举单位?它与选区有什么不同? 答:选举单位是指在间接选举中,依法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单位,一般是指省、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单位与选区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的成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直接向选民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12.什么是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有这个问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13.在直接选举中,哪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仍然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答:下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仍然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受其他刑事处分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和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14.直接选举中,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哪些人员被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或不参加选举? 答:下列人员虽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仍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或不参加选举: (1)因危害国家安全或其它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诉讼中,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2)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即不参加选举。 15.怎样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答: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通常可以以选区或选民小组为位进行。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2)选民名单要字迹工整清晰,布置要醒目,便于选民阅看。(3)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然后再张榜公布。(4)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再次核对,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原定选举日须推迟时,对推迟期间所增加的18周岁选民以及其他变动情况,应注意及时处理。(5)民族自治地区选举公布选民榜时,还应当注意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16.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人员应当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7.谁可以依法提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答: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要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18.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需要提供有关个人基本情况吗? 答: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19.选民或者代表能否自荐当代表候选人?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因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每一个选民不仅具有选举的权利,而且也有被选举的权利,自荐也是允许的。能否成为代表候选人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代表候选人提出的法律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除政党、团体提名外,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只有经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才可以成为代表候选人。 20.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是多少? 答: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2)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1.在直接选举中,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答: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将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将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22.在直接选举中,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通常采取什么做法? 答:在直接选举的实践中,一般通过“三上三下”的办法,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首先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规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予以公布(一上);然后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再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最后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三下)。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和尊重选民意见,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 23.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答: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24.在直接选举中,选民在哪些场所投票? 答:直接选举中有三种投票场所: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流动票箱。在什么情况下选择什么投票场所,选举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5.在直接选举中,委托代投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委托代投票应注意以下几点:(1)委托代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2)委托代投票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3)受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接受委托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26.选举人大代表采用什么方法投票? 答: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无记名投票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更好保证投票人投票,选举法还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27.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 答:选举法规定,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必须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8.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职务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职务的程序有:(1)对于县级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的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3)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4)罢免要求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5)罢免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29.如何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 答: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缺额应另行补选。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为:(1)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2)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出缺的人大代表。(3)对出缺代表的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4)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30.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答:破坏选举的行为种类有: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破坏选举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制裁: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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