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知识问答——立 法 法

06.10.2014  18:49

  1.立法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2.国家立法权由谁行使?       答: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它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具有哪些特点?       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具有以下特点:(1)最高性。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为国家和全社会创制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一权力;在我国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处于最高和核心地位,其他任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2)主权性。从国家主权或者人民主权的意义上看,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它集中体现了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3)独立性。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立法权是相对独立的权力,它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并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补充和修改受到哪些限制?       答:第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部分”的范围内,即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或者对原有法律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但对“部分”的含义不能仅进行量的理解,不能认为补充修改的法律条文在数量上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第三,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6.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7.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答:(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哪些事项不能授权?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9.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10.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要列入会议议程有什么程序?       答:法律草案向立法机关提出后,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列入会议议程,获得在立法机关进行审议的机会。不同的提案主体,提出法律案的处理程序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法律案,直接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1.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1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法律案的审议程序,是立法程序的主体,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法律案只有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才能制定得更加完备,更符合人民的意志。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具体规定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当然,不是所有经过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必须经过三次会议审议才能交付表决。立法法还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13.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什么?       答:建立统一审议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它为保证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立法法对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程序作出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4.立法法对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立法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做法和经验,对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出了规定。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15.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案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法律案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撤回即时生效,常委会即不列入议程。但是,如果法律案已经列入议程,提案人要求撤回法律案,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提案人撤回法律案必须是在法律案交付表决之前,因为法律案一旦交付表决,获得通过,就成为法律,自然不能再由提案人撤回;如果法律案交付表决未获通过,依照立法法规定提案人可以重新提出,也不存在撤回问题。第二,如果提案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在所提出的法律案要求撤回时,必须是原提案人全体或过半数以上提出请求,如果是少数提案人提出,不能要求撤回。对于提案人是两个以上机关联合提出的,要求撤回时,也需要协商一致,共同向常委会提出撤回要求。第三,提案人撤回法律案要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后,对该法律案的审议才终止。             16.什么情况下法律案暂不付表决?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应当交付表决。但如果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17.什么情况下法律案终止审议?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18.法律解释权由谁行使?其效力如何?       答: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9.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解释?       答: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0.哪些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21.立法法对法律解释规定了怎样的程序?       答:立法法对法律解释规定的程序是:第一,由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主体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三,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四,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2.立法法对提出法律案的要件有什么规定?         答:立法法对提出法律案的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是: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在立法实践中,有关必要的资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文件、批示,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二是与立法项目有关的现实情况和有关典型案例;三是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四是国外有关的立法情况和做法等等。             23.表决未获通过的法律案如何处理?       答: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4.对法律询问如何答复?       答:在法律实施中,有关部门与地方往往向立法工作机构提出一些法律询问,要求予以答复,以指导工作。如何答复法律询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工作实践中,对于法律询问,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业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研究起草答复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审批,一些重要的法律询问答复,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然后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答复询问的有关部门。             25.立法法对行政法规权限范围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26.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27.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一)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二)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             28.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什么审批程序?       答:立法法对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要求:第一,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第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29.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权限范围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包括三类:(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但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0.哪些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一)本省特别重大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         (五)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31.哪些事项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一项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须有法律明文授权,常务委员会方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32.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有哪些?       答: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33.地方性法规由谁公布?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4.地方性法规的公布载体是什么?       答: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5.哪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6.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从理论上讲,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是协调一致的,不会出现冲突。但是,由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社会关系的范围和角度不一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有先有后,以及立法技术的缺陷等原因,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对此,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否具有溯及效力?       答:作为一项法制原因,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任何原则都是相对的,都可能有例外。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因此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