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17年1月12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晋宁撤县设区有关问题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80名。晋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晋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9名。
四、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晋宁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
关于接受江普生、刘绍忠、郑维川3名同志辞职的决定
因年龄原因,江普生同志申请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刘绍忠同志申请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郑维川同志申请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江普生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刘绍忠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郑维川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任免名单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
任命郭永东为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刘昶军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兴旺的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云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