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须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2月3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明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都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据,对云南省进行宪法宣誓的对象、时间、组织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办法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挂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着正装。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誓词全文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分别作出专门决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施行,彰显宪法的神圣和权威。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杨应楠表示,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信仰宪法、忠于宪法,全面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真正把宪法根植心中。
实际上,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目前,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对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
针对组织方式,办法中规定:
1、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州(市)长、副州(市)长,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副乡(镇)长,本级法院院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2、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代理省长、代理州(市)长、代理县(市、区)长,法院代理院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3、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政府秘书长、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4、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省级的由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组织。州(市)、县(市、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5、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都市时报记者 许孟婕)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