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云南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的通知

25.03.201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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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牧〔2016〕15号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云南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厅制定了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厅负责全省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完成省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省计划的20%。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等10个州市负责残留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3)。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应使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3)。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我厅将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禁用兽药要清缴销毁,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我厅兽医处。

    (四)对使用了禁用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组织核查、处理。我厅将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省厅,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3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和我厅。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控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和残留办。

 

    附件:1.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检测方法附录 1-7具体内容见农业部官网)

5、云南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单

 

                  

 

                  云南省农业厅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