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罚款跨省缴 提醒:非现场处罚暂不适用

01.07.2015  01:38

    为进一步服务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解决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便利的问题,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论证并完成相关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和联网调试的基础上,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云南等6省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6月30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云南省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已完成功能升级,并与全国部分省际交通违法处罚信息平台实现对接,从7月1日开始,在云南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在全国首批试点省份内就可实现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在试点期间,仅受理现场交通违章的跨省缴款,非现场处罚暂不适用。”据云南省交警总队宣传处熊警官介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应当到处罚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为方便驾驶人缴款,近年来,云南省交警总队推出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服务措施,并实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跨省异地转递,当事人可以在违法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就近接受处罚并缴款。

    此次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仅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现场做出的罚款处罚。自7月1日起,在云南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被交警现场处罚的当事人,可凭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这6个试点省份范围内指定的代理银行网点,实现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银行营业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将向当事人出具已缴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后,可查询缴款记录或打印缴款成功界面、缴款凭条留存。

    交警部门表示,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昆明日报 记者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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