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安全日:抵制交通违法 安全出行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关爱生命旅程
2012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复公安部,决定从2012年起,将每年的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
从近年交通违法查处情况看,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违法行为占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总量近四分之一。从危害程度来看,超速交通违法易发追尾,容易翻车,影响判断,后果严重;超载交通违法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增加车辆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酒驾交通违法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降低,视觉能力降低,自控能力降低;毒驾交通违法心理、生理机能出现问题,隐蔽性强,难以查处;闯红灯交通违法破坏通行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几率高,导致交通无序;占用应急车道交通违法延误紧急救援,加剧道路拥堵,极易造成事故,形成负面示范;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威胁行人通行安全,违背社会公德。
抵制七类违法,旨在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这七类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安全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文明礼让意识。 为开展好今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我市将开展系列主题活动。通过“严查七类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志愿服务我参与”活动、“文明交通我践行”活动、“文明旅游 礼貌乘车”主题宣传、“送交通法规、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安全行车我承诺”活动、“交通法规我知晓”等活动,增强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意识,形成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犯交通法规可耻的社会氛围。
“超速行驶”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49,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50,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三)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51,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大于10%小于20%的 , 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352,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2,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六)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3,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七)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4,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八)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636,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6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6,依据《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7,依据《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8,依据《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 、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违反《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违法代码为1721,依据《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200元-2000元(9座以下小客车和小型越货车以下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速50%以上的处罚1000元-2000元),并扣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超员”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的,违反《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种行为,违法代码为1348,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处罚100元,扣3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反《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种行为,违法代码为1627,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项,处罚200元,扣6分。
(四)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违反《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代码为1353,依据《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罚300元,扣3分。
(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违反《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代码为1637,依据《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扣6分,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 处罚500元-1000元,超载50%以上的,处罚1500元。
“酒后驾驶”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17121,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罚1000-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扣12分。
(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5,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罚1000元-2000元,行政拘留10日以下,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2,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3,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追究刑事责任,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五)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6034,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反《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违法代码为6022,依据《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追究刑事责任,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毒驾”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违反《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违法代码为5035,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处罚150元。
“闯红灯”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一)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反《法》第三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违法代码为1625,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处罚200元,扣6分。
(二)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反《法》第三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违法代码为2007,依据《法》第八十九条及《省条例》第五十一条,处20元罚款。
(三)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反《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三十九条、四十三条,违法代码为3001,依据《法》第八十九条及《省条例》第五十条,处5元—20元罚款。
“占用应急车道”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一)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反《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违法代码为4614,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200元,扣6分;
(二)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反《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违法代码为4705,依据《法》第九十条及《省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200元,扣12分。
“礼让斑马线”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反《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代码为1356,依据《法》第九十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反《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代码为1357,依据《法》第九十条,处罚200元,并扣3分。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反《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法代码为1358,依据《法》第九十条,处罚20元-50元,并扣3分。
(四)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违反《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法代码2025,依据《法》第八十九条及《省条例》第五十条,处20元罚款。
(五)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违反《法》第六十二条、《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种,违法代码为3005,依据《法》第八十九条及《省条例》第五十条,处5元—20元罚款。
附注:以上《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省条例》是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