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牛魔王”盗窃案 检方“出手”获改判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检察院依照两高新司法解释抗诉的一起五“牛魔王”盗窃案,日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依法对五被告人予以改判。
经查明:马正保、马正祥是马文学的大儿子和二儿子,李永维是马文学的女婿,属于一家人。马文学因盗窃农户的骡子被判刑六年,199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李永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十年,2003年4月9日刑满释放。
2012年9月2日,被告人罗星云、马正祥预谋到金平县勐桥乡偷农户的耕牛,马正祥又邀约了被告人马文学、马正保、李永维参与作案,同日20时左右,马正祥驾驶一辆白色130货车载着马文学、马正保、李永维四人从个旧市沙甸镇出发,到金平县勐桥乡勐桥加油站与罗星云会合,由罗星云带领马正祥、马文学、马正保、李永维到勐桥乡新寨村委会石庙村,将熊俊铁家牛棚里的一头水牛盗走;后罗星云又带领四人来到勐桥乡石板寨村,将李友文家牛棚里的三头水牛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四头水牛共计价值人民币2.86万元。
金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正祥、罗星云先提出犯意,并由罗星云对盗窃目标事先进行踩点后通知马正祥,马正祥又邀约马文学、马正保、李永维参与盗窃,故马正祥、罗星云是主犯,被告人马文学、马正保、李永维是从犯,比照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星云犯罪后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八个马正祥、马正保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李永维、马文学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罗星云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马正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马正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
收到判决后,金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未依照两高院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本案盗窃数额认定为较大,属于认定情节错误,对全案五被告人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原判量刑畸重提出抗诉,红河州检察院支持抗诉。
红河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观点,依法予以改判。(一)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罗星云、马正祥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判处李永维、马文学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均已交纳);(三)判处马正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公诉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