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五举措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03.05.2016  11:49

省工商局五举措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83号令)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做好云南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省工商局从五个方面着手抓好信用监管。

一是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十)项及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首次作出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二是明确牵头部门职责。由省局企业监管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化部门开发和改造相关业务系统。

三是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局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列入、移出并公示;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八)项及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登记机关负责列入、移出并公示;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通知企业监管部门列入、移出并公示;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列入、移出。

四是建立完善联动响应和联合惩戒机制。一方面建立完善内部联动监管机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制度、明确职责,推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其他经营行为监管抽查”的联动监管模式,企业的行为监管结果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上来,切实加强失信企业的联动响应。另一方面建立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与其他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

五是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严重后果;提示加强对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对《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文书规范、系统操作等业务培训,提高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水平。(企业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