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医互通知〔2016〕3号 关于做好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十二期 与第十三期衔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
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将于2016年12月31日结束,第十三期于2017年1月1日启动。为确保两期活动顺利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三期互助金的上交
请各办事处严格执行《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宣传工作的通知》(云工办通〔2016〕41号)要求,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第十三期互助金足额上交到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收入账户:
户 名: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账 号:250201302902648914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
二、第十三期互助金收据的开具
执行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使用收据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工发〔2011〕15号),统一使用“云南省往来结算票据”。各州市总工会、行政事业性质的省级产业厅局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下属基层单位互助金的收据开具工作。企业性质的省级产业公司下属基层单位互助金的收据,由办事处统一到中心开具。全省各办事处本级的互助金收据,由中心开具。
三、第十三期参互数据的上报
请各办事处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核对无误的第十三期《参互汇总表》寄交上报到中心。《参互汇总表》须加盖本级工会印章,并确保参互人数与上交互助金金额一致。各级经办机构和人员应妥善保存参互人员数据,禁止信息外泄。
四、第十二期管理系统审批功能关闭时间
第十二期管理系统审批功能将于2016年12月31日24:00关闭。请各办事处、代办点及时审批第十二期补助申请,及时打印审批表和发放补助金,及时联系中心处理冲销调整事宜,做到审批、冲销工作“当期受理、当期完结、不跨期”。对于预计第十二期当期难以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的补助申请,可采取暂不审批、暂不上报的办法,待第十三期补助办理开始后,再进行审批。
五、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
第十三期补助办理时间于2017年2月1日开始。2017年1月份为全省第十二期活动核对与结算时间,不办理补助审批。
六、第十二期活动的期末结算
第十二期活动结束后,中心将通过管理系统下发每个办事处第四季度及全年四个季度的补助支出核销意见。各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认真核对中心下达的核销意见,核对无误后,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第十二期预拨补助金结余汇至中心“预拨专用账户”。出现预拨补助金超支的,中心拟于2017年1月份下拨超支金额。中心“预拨专用账户”如下:
户 名: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账 号:250201302902648927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
七、第十二期活动的自查和审计
根据《关于加强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上报资料管理及审计监督的通知》(云工〔2006〕办字39号)的规定,一个互助期结束后,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同级经审会须对办事处和所属代办点当期财务收支及补助审批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请各办事处、代办点认真做好第十二期活动的自查和审计准备工作,主动向同级经审会联系、汇报,积极配合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第十二期审计报告和自检自查表(均为原件)上报中心。
八、第十三期预拨补助金的下拨时间
中心拟于2017年1月底下拨第十三期首次预拨补助金。若办事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书面上报新的账户信息(须加盖本级工会印章)。凡未按规定上报(交)以下资料(款项)的办事处,将暂缓下拨第十三期预拨补助金。由此影响职工办理补助的,由本级工会承担责任。
(一)第十三期互助金;
(二)第十三期《参互汇总表》;
(三)第十三期互助金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第十二期审计报告及工作自查表;
(五)第十二期预拨补助金结余;
(六)按规定应开给中心的收据(欠交收据名单见附2)。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2016年10月18日